县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
文 件 之 七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3月2日在上林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冷 君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2021年是建党100周年,也是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0周年,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检察工作总要求,将党史学习教育和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自觉融入、落实到检察履职全过程,以打造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障,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效能,为上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献礼建党百年。在全国检察机关60项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中,有31项评价指标成绩排全市前三名;在南宁市检察业务绩效考评中,总成绩排全市第三名。涌现出全国检察机关对口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全区检察机关十大特色办案团队、自治区优秀驻村工作队员等一批先进典型,全年共获得国家级在内的各级各类集体荣誉23项,个人荣誉25人次。
一、紧扣全县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彰显检察担当
注重服务发展和安全,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入点、落脚点,以有力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自觉在服务大局中彰显使命担当。
全力推进禁毒重点整治“回头看”。保持高压态势,从严从快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毒品犯罪案件30件30人,全部批准逮捕;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1件25人,全部提起公诉。坚持对涉毒犯罪快捕快诉,所有案件均在审查期限内审结,其中3件案件当日受理当日审结,震慑涉毒犯罪分子。对无毒品交易现场、无毒品扣押、无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零包贩毒案件,及时研判新特点、新趋势,加强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沟通,统一、完善执法标准,确保案件捕得下、诉得出、判得下。高度重视办案质量和“在办案中监督”,1份毒品案件审查报告获评为市级“优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1个毒品立案监督案件获评为市级“优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吸毒人员仍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毒驾”源头治理,堵塞社会治理漏洞。我院在2021年7月召开的全区禁毒“清零贩 剿毒网”专项工作推进暨上林县打击零包贩毒工作经验推广会上作经验发言,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我院获县委、县政府评为“禁毒工作先进集体”,2名干警获评“禁毒工作先进个人”。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历年办理的涉黑恶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自查、交叉评查及涉黑恶、保护伞案件线索排查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至今尚未到案的情形,依法立即向有关部门发出追捕建议函,对新发现的保护伞线索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办理。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办案机制,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严把案件质量关。如在办理陆某某开设赌场、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陆某某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社会影响恶劣,且团伙中有较为固定的三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案件发生时间均是在2018年以前,侦查机关不能明确是否适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未将案件定性为涉黑涉恶案,我院在审查后将案件报市级检察机关统一把关,并召开县法检公联席会议,最终将该案定性为涉恶案件提起公诉,拓展扫黑除恶斗争战果。
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我院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成立检察官工作联络室3个,搭建“检企共建”的平台,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检察服务。依法惩治破坏企业发展的刑事犯罪,批准逮捕25人,提起公诉32人(含批准逮捕25人,取保候审7人)。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到民企涉罪案件办理中,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的涉罪民营企业,依法不起诉3件。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成功解决涉民营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历史遗留问题案件1件,督促职能部门收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1013万余元,助力盘活大龙湖4A级景区建设项目,解决企业发展难题,该案获评为南宁市检察机关“精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基层党组织建设, 5名院党组班子成员与5个村党支部结对共建,经常性开展调研指导上党课。3名优秀干警担任驻村工作队员,全体在职在编干警持续跟进开展200名脱贫户、监测户帮扶工作,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驻村工作队员将检察工作与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及时向我院反馈主动排查发现一条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我院积极开展“上门救助”,帮助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伤残或有近亲属死亡的3名脱贫户和1名残疾困难群众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20万元。2021年12月20日,被救助群众向我院送上了“为民办实事 服务暖民心”的锦旗。我院将司法救助与助推乡村振兴工作大局深度融合,全年向脱贫户提供司法救助7人,发放救助金21.9万元。发挥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作用,找准服务乡村振兴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拓宽公益诉讼监督领域,定期监测土质、空气、水质等情况,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助力优化“三农”产业,服务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全面强化检察监督,矢志不渝守护公平公正
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推动“四大检察”全面进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检察。以严的主线打击刑事犯罪,全年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54人,同比上升6.99%;提起公诉276人,同比上升23.42%。着力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抢一盗”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共审查起诉123件140人。在办案全过程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对依法可不批捕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批准逮捕51人、不起诉26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299件,提高办案质效,刑事“案-件比”为1.0664,同比下降7.3%。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在办理韦某、蓝某涉嫌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中,针对韦某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韦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全年刑事案件诉前羁押率47.83%,位列全市前列;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全年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3件、立案率100.00%,监督侦查机关撤案7件、撤案率100%,侦查活动违法监督16件、采纳率100%,对依法应捕应诉而未移送的,纠正漏捕漏诉人数19人,为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效能,全面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效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我院与县公安局设立侦查监督和协作配合办公室;加强审判活动监督,提出抗诉案件1件,并获改判,口头对审判活动违法提出30余件。对全年诉判不一致案件均在收到判决书次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同时按照规定将相应案件材料报备上级检察机关;强化刑罚执行监督,纠正刑事执行活动违法18件,纠正监外执行活动违法34件,均获采纳。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纠正审判机关财产刑执行履职不当149件,发出检察建议,跟踪监督移送执行,督促审判机关执行到位罚金50万余元,挂网拍卖受贿所得房产一套,查封房产七套等,财产刑执行监督成效初显。
做强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坚持以贯彻实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职权监督,积极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全年共受理审查民事监督案件51件,发出民事监督检察建议21件,同比上升23.5%。依法受理民事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等监督案件5件,关注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认真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排查虚假诉讼线索2件。强化民事审判程序监督,受理该类案件13件,就未依法告知审判组织、调解不规范、举证期限不一致、送达违法等审判活动发出检察建议15件(含上年积案2件),同比上升66.67%,均获法院采纳,积极推动案件实体和程序公正。受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3件,同比上升135.71%,就核实财产线索不到位、不当终结本次执行等执行活动违法问题,发出检察建议6件,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依法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针对农民工、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维权难问题办理依法支持起诉5件。通过案件办理帮助农民工追索拖欠劳务费3万余元,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追偿损失30.9万余元,促成赡养义务人与老年公寓达成和解,义务人依约支付养老服务费用2万余元,保障老年公寓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做实行政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坚持把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行政检察工作重点来抓,坚持“一手托两家”,既监督法院执行活动,又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全年共受理行政监督案件13件,同比上升85.7%。深入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等活动,依法监督不依法移送准予强制执行行政非诉案件、超期未执结、送达违法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9件,同比上升50%,采纳率100%。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把保障民生作为重要延伸,与交通运输部门就涉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非诉执行案件中减免加处罚款问题进行商讨,推动正确运用法律政策,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公开听证,让当事人把事实说清楚、听证员把理辨明、检察官把法讲透,聚合各方力量联动促成争议实质性化解,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共听证化解行政争议4件,让行政处罚得以有效执行,促使当事人息诉息访,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围绕“为党委解忧、为政府解困、为部门解难、为群众解愁”的工作宗旨,公益诉讼工作在保护青山绿水、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检察机关公益保护者重要作用。2021年公益诉讼立案74件,同比上升48%,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5件,同比上升51.1%,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件,同比上升233%。针对县域内存在的损毁、滥伐公益林和损害野生动物资源等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治理被损毁的林地面积110亩,追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生态功能损失及生态修复等223万余元;针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治东敢水库大草坪、东红湿地等自然旅游景区生活垃圾污染现象,并建立长效保洁机制,擦亮上林生态旅游名片;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挽回国有财产损失1156万余元,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所办理的案件中,入选自治区典型案例2件,入选南宁市典型案例1件,获评南宁市精品、优秀案件、检察建议3件。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十大特色办案团队”荣誉称号。
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人民满意作为根本标准,围绕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精心办好群众身边每一个案件,以优质的检察产品增进民生福祉。
着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开展“深入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助力新冠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活动。针对部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贴有两层标签面包等问题,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守护群众“菜篮子”安全;针对县域内存在违法销售酚酞片行为,建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促使58家药店配合供货商召回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酚酞片;联合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进口水果经营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提升进口冷链食品安全规格,助力新冠疫情防控。针对群众自取大明山山泉水存在安全风险问题,督促职能部门加强用水卫生监管工作,定期监测并公开群众自取山泉水水质信息,排除用水安全隐患,做好预防工作。
用心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坚持运用“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既依法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案件,也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全年共受理审查逮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14件14人,依法批准逮捕10件10人;受理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17件19人,提起公诉13件15人;对涉嫌性侵未成年人监督立案3件3人。审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将“教育、感化、挽救”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准逮捕8人,依法附条件不起诉3人。联合专业社工组织(机构)对涉罪非羁押的未成年人开展帮教、法治教育共计83人次,均取得良好效果。如黄某盗窃案,我院在受理后发现黄某系留守儿童且辍学,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黄某做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设置六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我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社工跟踪帮教等方式,为黄某制定个性化考察帮教计划,最终黄某重新进入技校学习,考验期内表现良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充分运用多种手段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司法救助、联合社工组织开展心理疏导等方式维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2021年,我院对6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发放金额11万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从“衣、食、行”多方面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针对履职中发现的童装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校园安全监管问题、校门口交通安全问题、未成年人违法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等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采纳并落实,检察建议取得积极成效,筑牢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其中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关于童装产品质量的检察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第6期)采用,推广至全国检察机关学习。多类型开展法治宣传,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及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实地督查共计67次,实现全院24名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担任全县各乡镇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积极履职给学生开展法治宣讲;创作普法产品7部,其中一部法治宣讲视频观看点击率达8000余次,联合县教育局组织63所中小学的师生线上观看我院原创禁毒动漫宣传片,进一步扩大禁毒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了青少年禁毒、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岗位优势,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获评 “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荣誉称号。
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矛盾纠纷。学习践行“枫桥经验”,努力做到矛盾不上交,推进矛盾纠纷就地、实质性化解。办理的五保户、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困救助对象梁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我院通过“司法救助+民事执行监督”的形式,有效缓解信访人生活困难,化解其6年多积怨,信访人自愿息诉罢访。认真落实最高检“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依法及时办理群众信访95件,均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100%。坚持领导包案、联合接访、带案下访,专项集中治理重复信访,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我院的3件重复信访案件,已全部化解,化解率达到100%。所受理的信访案件无越级及非正常进京进邕上访。
四、不断强化内外监督,以检察自觉提升公信力
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
自觉强化内部监督。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采取“系统+人工”、“提醒+监控”的方式对全院在办案件进行全流程、实时动态监管,对案件进行风险评估预警350件,监督纠正不规范问题,强化办案专业化、规范化。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纠整改环节重点案件评查为契机,开展案件质量评查5次共221件,发现文书制作、案件归档、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不规范等问题8类,均已整改完成,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有效推进检务公开。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累计公开程序性信息388条、重要案件信息29条、法律文书207份;积极拓展接受监督渠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企业家代表、群众代表参加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活动、教育整顿座谈会、党史知识竞赛活动共66场;发挥新媒体平台优势,传播检察好声音。共获国家、自治区等各级各类媒体采用新闻宣传稿306篇次。官方微信发布原创图文视频372条,发布原创微博212条,今日头条客户端入驻号发布原创图文视频327条。较好地传递检察工作信息,保障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落实检察听证制度。深入推进检察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等问题进行集中讨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案结事了、事心双解”。探索制定《简易听证工作规定(试行)》,运用该制度召开了南宁市检察机关首个简易公开听证会——“苏某某对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案”公开听证会,把矛盾化解工作重心和关口前移到首次来访办理环节,促进信访矛盾及时化解。全年共办理检察听证案件59件,我院检察听证室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验收,是南宁市首个通过验收的基层检察院听证室,获准接入“中国检察听证网”平台,具备了互联网直播条件,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
五、始终坚持政治统领,交出检察自身建设“新答卷”
坚持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检察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把讲政治融入检察履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从百年党史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将人民检察史融入党史学习教育,扎实推进建党100周年庆祝系列活动。依托三会一课,举办党组书记、党支部书记上党史教育专题党课7期,推进“日日学”政治轮训76期,开展 “党史故事大家讲”、“党史知识大家答”、“红色歌曲大家唱”、“红色阵地学”等主题活动,引导检察干警深刻感悟“以史为鉴、开创未来”的使命担当,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更加自觉扛起检察机关的历史使命;坚决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退役军人提供司法救助,开展保护英烈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推动职能部门在全县范围内投入67万余元修缮烈士纪念设施,捍卫英烈尊严。
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深入开展支部达标创优工作,打造党员活动室规范化建设、“一站式”窗口服务建设、一线办案团队建设的“一室一窗一队”党建工作特色,将“红色基因”融入为民检察工作实践,进一步筑牢党建带队建根基,提升基层组织服务群众能力,充分发挥办案团队的党员干警模范带头作用,扎实有序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开展,实现党建业务齐抓共赢的工作目标。“党建+公益诉讼”、“党建+司法救助”、“党建+禁毒整治”等品牌培育取得一定成效,“党建引领公益显担当 守护绿水青山践初心”党建案例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党建与检察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先进典型案例,党支部获评上林县2021年“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
扎实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按照党中央关于在全国政法系统集中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严”的主基调,建设一支素质过硬的检察队伍。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等学习教育52场次,选树全国援藏先进个人张俨匀为县政法系统英模代表,开展季度业务之星评比活动,形成比学赶超,向先进学习的气氛。坚持以刀刃向内自我检视,通过聚焦共性问题全面查、聚焦顽瘴痼疾重点查、聚焦检察履职结合查、聚焦个人岗位对照查的“四查”,深入查纠整改,组织谈话、填报个人事项报告表、排查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全员覆盖。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整治顽瘴痼疾以及影响规范司法和办案质量的其他普遍性、顽固性突出问题,建章立制(含修订)24项,推出便民措施10项,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不断优化检察办案质效,把整治效果落实在为民办实事上,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56件,其中刘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公诉席摆进乡村,让基层群众在家门口的旁听庭审中接受法治教育,拉近了司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以案释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公诉席摆进乡村”为民办实事获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广泛宣传推广。
各位代表,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院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县人大的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及全县各界大力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向各位代表和同志们表示衷心地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党的建设统领业务建设作用有待强化,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的力度有待加强;二是“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发展还不平衡、不充分;三是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更高要求。
2022年工作计划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拥护“两个确立”,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以贯彻落实中央《意见》(主任建议写全称)为牵引,深入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扎实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更好捍卫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加强检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文件要求,对标“十四五”检察发展蓝图,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平衡发展,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切实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时代法律监督职责使命。
二、强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依法惩治危害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各类刑事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依法打击金融、网络、电信诈骗和危害食品安全等犯罪;坚持能动司法,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善于运用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增强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相结合,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从严打击各类扰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上林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不断提高检察工作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民生领域司法保障力度。紧盯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以检察监督、司法办案保障人民群众新时代美好生活。在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关注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等专项监督活动上持续发力,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切实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
四、不断提升检察自身建设水平。以“永远在路上”的韧劲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做到“逢问必录”,努力建设一支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抓牢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深入学习贯彻高检院印发的《关于开展检察官业务绩效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核实例》《司法行政人员业绩考核实例》等文件精神,从严落实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推进“全员、全面、全时” 的检察人员考核总要求,不断提升检察队伍综合素能,切实让为民司法落到实处。
各位代表,2022年,迈向新征程,奋进正当时,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将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把讲政治顾大局的要求落实到各项检察职能中,紧紧依靠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本次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勇担当、善作为,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上林贡献检察力量,以优异检察业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1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度获奖情况
1.2021年9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张俨匀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对口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关于表扬2018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口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报》)
2.2021年11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命名为第四批全区检察机关“自治区妇女儿童维权岗”(桂检会〔2021〕13号)
3.2021年11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十大特色办案团队”(桂检发办字〔2021〕258号)
4.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党建引领公益显担当 守护绿水青山践初心”案例获评全区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先进典型案例(《关于全区检察机关“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及党支部“一支部一品牌”创建先进典型案例的通报》)
5.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生产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销售酚酞片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汇编第 8 期)
6.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上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对辖区内超市销售含有违禁物质的食用农场品监管职责案获评广西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优质案件”(《关于2016--2021年度全区检察机关检察技术”精品案件、“优质案件”评选结果的通报》)
7.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卿熙军获评全区2018-2020年度驻村工作队优秀工作队员(桂组发〔2021〕10号)
8.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邓梦军入选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成员(《关于确定全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成员的通知》)
9.2021年5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获评“2020年度南宁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南检发办字〔2021〕14号)
10.2021年5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获评“2020年度南宁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南检发办字〔2021〕14号)
11.2021年5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覃少茂、李颖、陈燕冬、梁东海获评“2020年度南宁市检察系统先进个人”(南检发办字〔2021〕14号)
12.2021年6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邓梦军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学党史、筑忠诚、感党恩、跟党走”主题演讲比赛三等奖(《关于“学党史、筑忠诚、感党恩、跟党走”主题演讲比赛结果的通报》)
13.2021年7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陈燕冬获评第一届南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标兵(《关于第一届南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业务竞赛获奖个人及单位的通报》)
14.2021年9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邓梦军获评南宁市政法系统“学党史、筑忠魂”暨“双学双创”第十一期演讲比赛三等奖(《南宁市政法系统“学党史、筑忠魂”暨“双学双创”第十一期演讲比赛》)
15.2021年9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诉蓝某富、黄某宏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关于印发南宁市检察机关第二批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
16.2021年10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李颖、黄宝刚、覃福娥荣立南宁市检察系统个人三等功(南检发办字〔2021〕22号)
17.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童装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婴幼儿及儿童服装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未检精品检察建议”(《关于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未检“精品案件”、“精品课程”、“精品检察建议”评选结果的通报》)
18.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陆某、陆某云
非法采矿案获评2021年南宁市检察机关“精品刑事抗诉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5号)
19.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姜某乾贩卖毒品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南检发办字〔2021〕34号)
20.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谭某华故意伤害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公诉庭”(南检发办字〔2021〕38号)
21.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黄某贩卖毒品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6号)
22.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磨某旭组织卖淫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纠正漏捕漏诉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6号)
23.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广西某测绘有限公司、张某武单位行贿案获评2021年度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引导侦查(介入调查)刑事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7号)
24.2021年12月,上林县检察院督促履行对广西龙母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精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2号)
25.2021年12月,上林县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销售酚酞片行政公益诉讼案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2号)
26.2021年12月,上林县检察院诉黄某平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检发办字〔2021〕32号)
27.2021年12月,上林县检察院督促履行对广西龙母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收入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建议书获评南宁市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南检发办字〔2021〕32号)
28.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宣传海报获南宁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宣传海报评选活动二等奖(南检发办字〔2021〕31号)
29.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获评2021年《公诉视野》积极参与集体奖、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李继娟获评2021年《公诉视野》优秀通讯员(《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表彰2021年度<公诉视野>优秀通讯员、优秀作者、最佳基层文化风采奖、优秀集体奖、积极参与集体奖的决定》)
30.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覃福娥入选南宁市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人员(南检发办字〔2021〕30号)
31.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陈燕冬入选南宁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人才库人员(南检发办字〔2021〕30号)
32.2021年1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卿熙军获评“上林县脱贫攻坚先进个人”(上发〔2021〕1号)
33.2021年6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李颖、黄宝刚获评“禁毒工作先进个人”(上发〔2021〕8号)
34.2021年6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和第一检察部获评“上林县禁毒工作先进集体”(上发〔2021〕8号)
35.2021年6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党支部获评“上林县先进基层党组织”(上发〔2021〕10号)
36.2021年12月,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韦丽丽家庭获评2021年上林县“无毒家庭”示范户(上妇发〔2021〕12号)
附件2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中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对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着眼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等方面,对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出重要部署、指出明确方向,赋予全国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的征程。
2.政法队伍教育整顿:2021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意见》,决定自2021年2月底至10月底,在全国政法系统自下而上分两批集中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其中第一批为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第二批为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省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是刮骨疗毒式的自我革命、激浊扬清式的“延安整风”、铸魂扬威式的主题教育。分为“三个环节”,即学习教育、查纠整改、总结提升;“四项任务”是筑牢政治忠诚、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弘扬英模精神。
3.“四大检察”: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四大检察”首次明确写进全国人大决议。人民检 察院的主要职能被概括为“四大检察”,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刑事检察”指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监督公安、法院和监狱等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民事检察”指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行政检察”指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益诉讼检察”指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时没有人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怠于履职,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4.“十大业务”: 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5.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按照适用的诉讼法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和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自7月1日起施行。
6.少捕慎诉慎押: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2021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
7.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后果及获得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9.刑事和解: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10.附条件不起诉:又称为暂缓起诉、缓予起诉、暂缓不起诉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就应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1.“案-件比”: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9日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计算“案-件比”的重要意义在于,引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提高办案质效,将上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评价。这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
12.严重暴力犯罪:一般所说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爆炸、放火、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
13.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员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的行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基础,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审判活动,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14.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5.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强制执行或者裁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
16.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所谓“实质性”化解,从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以及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7.检察听证: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工作,对听证会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
18.司法救助:是指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无法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情况下,由有关机构给予一定的物质或非物质的补助,彰显人性关怀,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19. 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